科技小智慧 法治大未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数字智慧仓”栏目,邀您一起体验那些高效便捷的诉讼工具,回味那些蕴含其中的科技智慧,共同感受数字正义背后的司法温情。
被安排去外地出差
却发现买不了高铁票
旅游结束准备回家
却上不了飞机
为啥啊?
也许你是被法院“限高”了
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查询确认吧!
方法一
1.打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
2.点击“限制消费人员”一栏;
3.输入被查询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被执行法院等信息即可查询。
方法二
1.进入“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
3.点击”限高令”,填写法院、案号、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等信息即可查询。
一、什么是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五条。
二、限制消费措施都限制哪些行为呢?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三、如何启动限制消费措施?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四、违反限制消费令有什么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五、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一)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二)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以上三种情形,均可以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六、遇到紧急情况,能否申请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可以。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上述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第3项。
七、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子女是否就不能就读高收费学校?
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读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学校,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如果其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也不属于限制范围。人民法院在采取此项措施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在新闻媒体对人民法院采取此项措施存在误报误读时,应当及时予以回应和澄清。
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决定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的,应当做好与被执行人子女、学校的沟通工作,尽量避免给被执行人子女带来不利影响。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20条。
八、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哪些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九、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需注意什么?
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井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第2项。
陈中原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法官助理
1.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后,申请执行人也应积极关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消费行为的,应及时报告法院,由法院依法处理。
2.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交接,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或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付款,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告知法院确认案件执行完毕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
第25期
数字智慧仓
每周二更新
科技小智慧法治大未来
来源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执行局
责任编辑 | 郭燕
这么实用还不快来赞一个
免责声明: 文章源于会员发布,不作为任何投资建议
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本文链接:https://www.vrvkongtiao.com/baike/11542.html